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

 


第一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國民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並由本府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委任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執行之。
第三條 國民小學新生入學應依據劃定學區予以列冊分發,其入學資格如下:
一 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之學齡兒童(以下簡稱學童)且不得逾十二歲。
二 設籍本市,並有居住事實之學童。
逾十二歲學齡之國民申請分發入學時,應輔導其就讀國民小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
未申報戶籍之學童,國民小學得依其出生證明、居住地址或其他證明資料,辦理入學事宜,並函請區公所及戶政事務所協助其補辦學籍及戶籍登記。
第四條 教育局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得公告指定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不受原劃定學區之限制。
第五條 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教育局每學年度訂定之基準為原則。
每班平均人數達前項基準之上限時,得核定公告為新生分發額滿學校。但鄰近學校於同學年度均經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者,必要時該額滿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逾前項基準之上限。
第六條 學童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申請暫緩入學或免強迫入學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暫緩入學:凡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經公立醫療機構檢查,證明其情形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者,得向國民小學申請暫緩入學,由國民小學陳報教育局,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同意後,始得核准其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者,國民小學應副知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
二 免強迫入學:學童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准予免強迫入學。
第七條 國民小學新生分發作業期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應入學之學童,其電腦資料轉檔及戶政事務所造冊,均以當年度四月二十五日為基準日。
二 戶政事務所應於五月二十日前完成新生電腦資料轉檔及造冊。
三 區公所應於六月十日前依據國民小學學區辦理新生分發。
四 完成分發入學之學童由區公所於六月二十日前寄發新生入學通知單。
五 新生應於七月七日新生報到日至國民小學辦理報到;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辦理。
前項基準日至新生報到日期間,學童戶籍有異動時,由戶政事務所定期提供資料予區公所辦理分發作業事項。
第八條 學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應於新生報到日持入學通知單及戶口名簿至分發之國民小學報到;其未收到入學通知單者應持戶口名簿至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並由國民小學直接核對資料受理報到。於新生報到日後遷入學區者,亦同。
第九條 本市額滿學校之推估,應由教育局邀集區公所及國民小學代表開會,依學童與父母共同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國民小學學區內,須非寄居並有居住事實者,預估各校報到率及須至區公所辦理分發登記之學童人數後,公告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名單。
前項學童與父母共同設籍之規定,於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由父母之一方對於學童單獨行使權利或負擔義務者,不適用之。
經教育局核定新生分發額滿之學校應於五月第四週上班時間,與區公所共同審查學童優先入學資格,以順利辦理分發作業。
第十條 國民小學經教育局核定公告為額滿學校時,其辦理原則如下:
一 學童與其父母或監護人於基準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持有下列證明文件之一,並有居住事實者,以學童設籍先後順序優先分發入學:
(一)學童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或監護人於入學前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之同址坐落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證明。
(二)連續居住三年以上之坐落學區內房屋,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並提供元月一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二 依前款規定分發後學校仍有缺額時,再依學童設籍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就讀。
三 學童至遲應於七月二十日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視同棄權,由國民小學逕行辦理改分發,缺額則由國民小學依候補名冊順序遞補。
四 額滿學校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分發報到後,學校仍有缺額時,須在七月三十一日前,依候補名冊通知遞補分發至額滿為止。候補名冊之排序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其餘未受分發之學童應依其志願,由國民小學填具轉介單,協助轉介至額滿學校之改分發學校。自分發報到日起至七月三十一日止,如有戶籍遷出學區者即由區公所通知學校予以剔除。 
五 當年度同一門牌號碼分發額滿學校以一人為限。但學童之兄弟姊妹或經提供第一款第一目之證明確有二戶以上居住之事實,並於五月第四週之審查期間辦理申復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規定,應於新生入學通知單載明。
第十一條 學童之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區公所或欲就讀之國民小學提出申請,免遷戶籍而就讀該改分發學校。
第十二條 為照顧身心障礙學童,其兄弟姊妹之入學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經核定後得免遷戶籍就讀同一所國民小學。但其兄弟姊妹申請入學之學校為額滿學校時,應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申請。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身分之一者,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之特殊教育學生,教育局得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安置於普通班者以分發學區內國民小學為原則,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特殊學童之鑑定安置作業,將安置名冊送交本市區公所及國民小學,列入各國民小學新生入學名單內。
二 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童,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教育局申請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
三 兒童保護個案由本府社會局轉介教育局安置適當國民小學就讀,不受學區限制,分發考量應盡量避免本市額滿學校。
四 各國民小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國民小學。
五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國立政治大學及臺北市立教育大學現職編制內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優先隨其父、母或監護人就讀於各該學校附設之實驗國民小學。如依規定辦理後仍有餘額時,國立臺北師範學院及臺北市立師範學院附設實驗國民小學應比照各國民小學劃訂之學區,依新生分發入學方式辦理;國立政治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則以學區為範圍,以登記抽籤方式入學。
六 依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申請入學之學童,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但於五月三十一日以後申請者,額滿學校不在此限。其餘持有外國護照及居留證之學童入學,比照本市新生入學分發方式辦理。
七 非設籍本市之原住民學童,其父、母或監護人有意讓該學童至其工作地或實際居住所在地所屬學區之國民小學就近入學者,得檢具實際居住於某一地址之證明或有註明居住地點之雇用證明等,向各區公所申請分發入學。但額滿學校不在此限。
八 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經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九 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本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類、第一類或第二類證明之子女,並有居住事實者,得優先分發入學。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修正之第五條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網站:國小新生入學網


一、入(轉)學年齡

 1.小朋友幾歲的時候可以進入小學就讀?

 答:小朋友在當年度9月1日(含9月1日當天)滿6足歲,即屬於當年度9月應入小學就讀之學童。今年之一年級新生為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含9月1日當天)出生者。

  

2.小朋友未滿6足歲可否入學?

 答:未滿6足歲的小朋友,不論公、私立國民小學均不得提前入學,本市亦無「寄讀」規定。

  

3.資賦優異學生可以申請提前就讀國小1年級嗎?

 答:有關資賦優異未足齡學童提早入學事宜,由於各方考量不同、意見紛陳,仍未達成共識,故98學年度不辦理「提早入學」以及相關鑑定工作。

  

4.外縣市未足齡入學之1年級新生,可否轉學到臺北市就讀?

 答:因考量本市與外縣市未足齡兒童入學之公平性,及未足齡兒童之學習適應等問題,外縣市未足齡入學之1年級新生應等到寒假後,才可以依轉學程序申請轉入本市國小就讀。

 

 二、學區及入學資格

 1.要怎麼知道小朋友的學區在哪裡?

 答:本市各區公所於每年度3、4月間劃定當年度各國小學區,家長可依小朋友戶籍地址的『區』『里』『鄰』別,至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新生分發入學資訊網(http://210.243.29.20:8080)或各區公所網站上查詢學區。

 

 2.何時可以「知道」我的孩子(新生)要到那所學校唸書?

 答:設籍臺北市之6足歲學童,可於6月20日前由區公所寄發「入學通知單」中得知學童之      就讀學校。

 

 3.就讀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有無設籍多久的限制?

 答:沒有。凡設籍於本市,並實際居住於本市的小朋友,均可就讀本市國小,並無設籍時間長短的限制。但如果小朋友的學區是「額滿學校」,則必須依照「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原則,以小朋友的設籍時間先後依序分發入學,或改分發至其他非額滿學校。

 

 4.何謂「居住事實」?

 答:「居住事實」證明必須檢附自有房屋所有權狀、法院或經法院授權民間公證單位開立之公證租賃證明、家長之水電費及電話費收據證明…等相關居住證明文件。

 

 5.在同一學區內遷移戶籍者,設籍日應如何計算?

 答:因戶政機關造冊資料僅顯示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故戶政機關造冊時,是以採計最後一次遷移戶口之設籍日為基準,若上次「設籍地」也是在同一學區內,將可採計在本學區最早之設籍日(但幾次遷徙地必須在同一學區內,且日期是銜接的)。

 

 6.在4月25日(基準日)之後到7月7日(新生報到日)之間才遷戶籍者,應如何辦理「入學手續」?

 答:由教育局及民政局於每年4月25日(基準日)將學童戶籍資料轉入本市新生分發系統,並由區公所民政課列印學童名冊,但之後每一週還是會由戶政事務所提供戶籍異動之學童名單給區公所民政課,民政課將依資料辦理新生分發作業。但如為額滿學校,則依額滿學校之錄取原則辦理。

 

 7.在7月7日新生報到日之後設籍者,應如何辦理「入學手續」?

 答:在7月7日新生報到日後始將戶籍遷入學區之學童,若為非額滿學校,請帶戶口名簿由學校核對學區後即可受理報到;如為額滿學校,報到之後則必須辦理改分發,由學校轉介至鄰近學校就讀。

 

 三、額滿學校/改分發學校

 1.什麼是「額滿學校」?

 答:(1)教育局以每年度4月25日為基準日,統計當年度應入學的一年級新生人數,並依劃定學區預估各校的新生人數。98學年度一年級預估每班平均人數達32人時,並經本局核定即屬於新生分發「額滿學校」。

 (2)以97學年度為例,本市新生分發額滿學校共計12所

 松山區:敦化國小、健康國小

 信義區:博愛國小

 大安區:新生國小、國北教附小

 中正區:市教附小

 文山區:力行、景興、永建國小

 內湖區:明湖、麗湖國小

 北投區:文化國小

  

 2.如果小朋友的學區是「額滿學校」,跟一般學校在分發上有什麼不同嗎?

 答:「額滿學校」因可容納新生人數有限,分發方式與一般學校不同,分發前會先辦理「額滿學校」優先分發資格審查:

 (1)學校被宣布為「額滿學校」,表示學區內的新生人數已經超過學校可以容納的人數,為維護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品質,學校只能收到額滿為止。因此「額滿學校」必須先確認小朋友有沒有實際住在學區內,才依小朋友的優先分發條件及設籍先後,依序分發。

 (2)由於「額滿學校」可容納的人數有限,必須確保實際居住於學區內小朋友的就學權益。因此,教育局訂定優先分發的規定,並於每年5月第4週,辦理「額滿學校」優先分發資格審查。

 (3)為維護有實際居住事實小朋友的就學權益,凡是以「寄居」身分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沒有居住事實的小朋友,都無法分發至「額滿學校」就讀。

 

 3.小朋友符合哪些條件,可以「優先」分發至「額滿學校」?

 答:小朋友必須「完全符合」下列3項條件,才可以優先分發「額滿學校」,不符合其中一項,都不能優先分發:

 (1)    小朋友、爸爸及媽媽三人(或小朋友跟監護人)要在當年度4月25日前,共同設籍在「額滿學校」學區內同一戶籍。

 (2)    小朋友實際住在「額滿學校」學區內,而不是寄居。

 (3)    具備下列其中一項證明文件:

 A.         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同址房屋所有權狀證明,且房屋所有權狀證明是在小朋友入學前一年12月31日前取得。

 B.         小朋友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監護人)持有的學區內連續居住3年以上,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契約證明(連續三年之計算方式為95年4月25日前迄今)。並提供當年度1月1日至入學資格審查日前(約5月中旬),足以證明居住事實之水費及電費收據。

 另外下列情形之小朋友,亦屬於可以優先分發入學之對象:

 (1)小朋友的母親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且經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核發證明文件,並有居住事實者。

 (2)小朋友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持有本市社會局核發98年度低收入戶第○、一或二類證明,並有居住事實者。

  

 4.設籍的時間先後如何計算?是以父母或學生為基準?必須全家人設在一起嗎?

 答:設籍時間以學童至戶政機關辦理設籍本市為計算基準日,惟額滿學校於設籍條件上,優先錄取原則須學生與父母共同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

  

5.什麼時候會辦理「額滿學校」優先分發資格審查?

 答:每年5月第4週會辦理「額滿學校」優先分發資格審查,家長在5月中旬左右會收到教育局以「限時掛號」方式寄發的「額滿學校入學審查通知單」,通知單上會註明審查時間、審查地點、需要攜帶的相關文件,如果小朋友符合優先分發「額滿學校」的條件,請務必在指定時間內辦理審查。

  

6.如果小朋友符合優先分發條件並提出申請者,即一定可以就讀「額滿學校」?

 答:不是。符合上述條件並提出申請者,即可優先分發額滿學校;倘符合優先分發條件者多於額滿學校招收名額時,則以學童之設籍先後排序分發,未分發至額滿學校者,則改分發至改分發學校就讀。

 

 7.如果小朋友不符合優先分發條件,是否不能就讀「額滿學校」?

 答:不是。「額滿學校」會先分發符合優先分發條件的小朋友。如果還有缺額,「額滿學校」將會繼續依小朋友的設籍時間先後,依序分發。因此,不符合優先分發條件的小朋友,仍會依設籍時間先後分發至額滿為止。

 

 8.如果我的小朋友設籍時間太晚,無法分發至「額滿學校」,是不是就不能唸小學了?

 答:不是。「額滿學校」分發額滿之後,還沒有被分發的小朋友,將會改分發到其他鄰近的未額滿學校。每一所「額滿學校」都會有2至5個「改分發學校」,家長可以選擇要讓小朋友就讀哪一所「改分發學校」。

  

9.小朋友的哥哥、姊姊已經在「額滿學校」就讀,小朋友可以直接分發「額滿學校」嗎?

 答:不行。由於每年度的新生人數不同,新生入學必須依照當年度的入學規定辦理,俾符公平正義原則。因此,小朋友的學區學校如為「額滿學校」,無論哥哥、姊姊是否已經就讀該校,還是必須依照「額滿學校」的分發入學原則辦理。

 

 10.哪些小朋友可向教育局申請優先分發至「額滿學校」就讀?

 答:基於照顧弱勢學童及協助特殊身分學童就學,下列身分學童可於當年度5月31日前向教育局申請優先分發至「額滿學校」就讀:

 (1)    小朋友的兄弟姊妹為「身心障礙學童」,且已經就讀「額滿學校」。

 (2)    小朋友的父母雙方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3)    小朋友的媽媽符合「臺北市原住民婦女扶助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並經原民會核發證明文件。

 (4)    小朋友的父、母(或監護人)持有本府社會局開立之當年度低收入戶第○、一、二類證明。

 (5)    小朋友是教育部認定的派外人員子女或僑委會認定的僑生。

 

 11.長子(女)就讀學區內學校,因學區鄰里重劃導致次子(女)無法就讀同一學校1年級,該怎麼辦?

 答:長子(女)已就讀「額滿學校」,次子(女)卻因學區鄰里重劃導致就讀不同校之情形,請該額滿學校報請教育局專案處理。

 

12.長子(女)讀「改分發學校」時,次子(女)可否申請就讀非學區之改分發學校?(新生部分)

答:若長子(女)已就讀「改分發學校」,家長可直接向區公所民政課申請將次子(女)分發至與長子(女)就讀同一所改分發學校,但此所改分發學校亦額滿時,只能再改分發至鄰近未額滿學校。

 

13.若所有權狀取得日為前年度12月31日前,但設籍日為4月25日後,是否可就讀學區內額滿學校?

答:未於當年度4月25日前設籍之學童,將無法就讀額滿學校,僅能辦理候補登記。如果額滿學校於97年7月21日報到日後仍有缺額時,則依候補名冊進行遞補,候補名冊之排序:以持有權狀者為優先,再依區公所所定設籍先後名冊排序。

 

14.若因郵差投遞錯誤或出國未收到額滿學校資格審查通知單,而未能於5月30日前參與額滿學校之資格審查作業,應如何補救?

答:(1)若持有權狀或經公證之房屋租賃契約證明等,符合本市新生入學及分發辦法第十條優先分發入學者,但未於5月30日前審核者,應於6月6日前提出證明向學校教務處申請辦理入學。逾期者列入候補名冊並先予改分發學校報到。

(2)若無權狀,但未表示改分發之意願而逕行改分發者,應於6月6日前向區公所民政課提出申請辦理。逾期者視同接受改分發辦理。

 

15.持有老舊合法房屋但未申請建造、所有權狀者,其子女如何入學?

答:若能提供足資證明為房屋所有權人之文件,則視同持有房屋所有權狀,得優先分發入學。

 

16.若是住在公家宿舍、眷村宿舍,如何計算設籍日?(如果沒有門牌或是未報戶籍者?)

答:(1)若是住在公家宿舍、眷村宿舍,設籍日計算仍與一般民眾相同,以到戶政機關設籍日起算,無優惠措施。

(2)「無門牌者」視同沒有戶籍,若未設籍之學齡兒童,得依其出生證明等資料,先向其居住地所屬學區學校報到,受理分發入學後,區公所及學校應要求其儘快補辦戶籍登記,並轉知戶政機關,予以協助。

 

17.若家長持有向政府購買不可買斷之國宅租賃證明,其子女是否具備優先分發入學資格?

答:如遇民眾持有向政府購買不可買斷之國宅租賃證明,經區公所查明事實後,檢附相關證件報教育局專案處理,但若僅為一般性之國宅租賃,則視同民間之租賃契約,不列入優先就讀考量。

 

18.因父母分別持有兩戶(以上)房屋所有權狀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答:可以。若父母分別持有兩戶(以上)房屋所有權狀者,而有需分屬不同戶籍之理由者,得於5月第4週學校辦理資格審查期間,持兩戶房屋所有權狀,及父母與學童戶口名簿到學區學校辦理審查,經審查通過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得優先分發入學。

 

19.因二親等持有兩戶(以上)房屋所有權狀,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答:另如為二親等持有兩戶(以上)房屋所有權狀,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者,於考量個案自用土地稅率、節稅等因素,將俟個案提送本市額滿學校資格審查個案委員會中討論認定,經綜判後適度視同父母共同設籍,具有優先分發資格。

 

20.若因農地繼承、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其子女是否可以優先分發進入額滿學校?

答:可以。因農地繼承、自耕農身分或承租國有土地者,致父母無法共同設籍於額滿學校學區內,但有共同居住事實者,則視同父母共同設籍具有優先入學資格。

 

21.若無法進入學區內之額滿學校時,如何瞭解學區內有哪些改分發學校可供家長選擇?

答:家長在5月中旬會收到教育局以「限時掛號」方式寄發的「額滿學校入學審查通知單暨改分發意願調查表」,家長可在「額滿學校」所列的2至5個「改分發學校」中選填一所「改分發學校」,並將回條郵寄或傳真回區公所即可。

 

22.若家長所持房屋租賃契約未經法院公證者,是否具有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

答:沒有。依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額滿學校優先分發入學資格需具有法院公證或法院授權認可之民間單位公證之租賃契約,且租賃契約起迄日以98年4月25日為基準日向前推計滿三年(以98學年度為例,需於95年4月25日以前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

 

23.父母均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童,可申請就讀額滿學校嗎?

答:若學童(必須有居住事實者)之所屬學區是額滿學校時,則可優先就讀,不受錄取原則之限制。若想申請非學區之額滿學校,為考量父母均為身心障礙之子女能「就近入學」,更顧及其「便利性及安全性」,由教育局依實際情形分發。

 

四、特殊學童入學

1.小朋友應如何辦理「暫緩入學」?

答:凡因身心障礙、疾病、發育不良、性格或行為異常,經公立醫療機構檢查,證明其情形達到不能入學之程度者,得向學校申請暫緩入學1年,由學校陳報教育局,並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同意者,方可核准其暫緩入學。

 

2.身心障礙學童應如何辦理「免強迫入學」?

答:學童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向區公所強迫入學委員會申請准予免強迫入學。無故未至學校報到者,視同「中輟生」處理。

 

 3.經過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鑑定核准之「暫緩入學」新生,在緩讀1年後,應如何申請入學?

 答:已申請「暫緩入學」學童之家長,於緩讀1年後,向原申請緩讀之學校申請入學,再由學校通知區公所將其視為「新生入學」辦理分發作業。

 

 4.身心障礙學童若沒有「身心障礙手冊」應如何入學?

 答:無論有無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學童,都應經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的鑑定後,始能分發至適當學校就讀。如未經鑑定入學之特殊兒童,在校學習有特殊需求時,學校也會主動向本市教育局提報鑑定安置;若無特殊需求時,則與一般生共同學習。

 

 五、派外人員、僑生及外籍學童入學

 1.派外人員及僑生來臺就讀國小,如何申請?可以進額滿學校嗎?

 答:依本市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上述人員子女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或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者,得依其志願分發至國民小學就讀,不受學區限制。但於5月31日以後申請者,不得選填進入額滿學校。

  

2.自國外回來之外國籍學童,應如何申請就讀公立國小,要到那裡辦理?

 答:依教育部訂頒「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應檢送外僑(外籍)國小適齡兒童入學申請書及外僑(外籍)居留證影本,依學童居留證之地址逕向其學區學校申請辦理轉入學。

  

六、轉學生入學

1.子女已分別就讀不同學校,日後是否可申請轉學就讀同一學校,方便照顧及接送?(轉學部分)

答:若兄弟姊妹已就讀「改分發學校」,為使兄弟姊妹能就讀同一所學校就近照顧及方便家長接送,兄弟姊妹之一方可申請轉學至同一所學校就讀,惟申請轉入之學校為額滿學校時,則無法轉入,只能轉至鄰近未額滿學校。

 

2.若新生於學期中擬轉入額滿學校之規定如何?

答:依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規定,額滿學校小一新生經完成新生分發額滿後不再接受登記,出現缺額時應俟寒假始接受登記,登記候補順序則依本市新生分發優先入學條件辦理。因此於上學期中擬轉入額滿學校之學童,學校應依規定應先辦理改分發,需俟寒假始接受候補登記。

 

七、私立學校與大學區學校

1.新生如何就讀本市私立國民小學?

答:凡設籍臺北市且有實際居住事實者,不受學區限制,可自行至私立國民小學,依下列方式登記入學:

(1)本市私立國民小學招生以本市為範圍,並由學校依據核定班級數先行公布招生名額,再由新生自由登記,如登記人數超過招生名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

(2)於98年7月2日上午8時至下午2時受理新生入學登記,於下午2時10分起開始抽籤,抽籤完後立即公佈錄取及備取名單。

(3)申請入學登記,每生以登記一校為限,違反規定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4)正取學生未依限期報到時,由備取生依據備取次序遞補,惟備取生之期限以1學年為限。

 

2.何謂「大學區學校」?如何申請?要遷戶籍嗎?

答:(1)教育局為充分運用教育資源,公告指定郊區或學區人口外移之學校為大學區制學校。

(2)大學區學校包括:松山區三民國小、中山區大佳國小、中正區忠義國小、文山區博嘉國小、文山區指南國小、士林區陽明山國小、士林區雨聲國小、士林區溪山國小、士林區平等國小、士林區雙溪國小、北投區湖田國小、北投區泉源國小、北投區大屯國小、北投區桃源國小、北投區湖山國小,不受原劃訂學區之限制。

(3)設籍於臺北市之學童得申請至前項學校就讀;於98年7月7日(星期二)新生報到日之後,向原就讀學校辦理登記,再逕至欲就讀之大學區學校申請入學。

 

八、新生報到

1.什麼時候要辦理新生報到?

答:家長在當年度6月下旬會接到教育局寄發的「學齡兒童入學通知單」,請於98年7月7日(星期二)新生報到日至學校辦理報到。如為「額滿學校」的新生,最遲應於7月21日前完成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棄權,由學校逕行辦理改分發。

 

2.沒有收到6月20日前區公所發出之「入學通知單」又錯過7月7日新生報到日,如何辦理入學報到?

答:若錯過7月7日報到日,自7月7日到7月21日前,仍可攜帶戶口名簿等相關資料至學校進行審核、報到入學。

 

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般生在家教育方案)

1.何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方案內涵為何?

答:(一)所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不在固定校區或以其他方式所實施之教育。   

   (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為落實國民教育法及教育基本法所賦予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權、鼓勵教育實驗與改革,以提供家長與學生選擇體制內學校以外的學習管道和機會。本市辦理98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依98年2月26日府法三字第09833454300號令發布施行之「臺北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三)    98學年度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將分為個人申請實驗教育及團體申請實驗教育兩種方式,個人實驗教育係指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為其子女申請且實施之實驗教育計畫;團體實驗教育則係指由三位以上學生參加並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由教育事務、文化事務、社會福利之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申請於共同時間及地點進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實驗教育計畫。

 

2. 應如何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答:

   (一)個人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98年3月16日(週一)前檢具申請表、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等資料1式7份,先行送件至戶籍所在地學區學校,由學校進行初審。

 (二)團體申請實驗教育:應由教育事務、社會福利之法人或學術研究機構,於取得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應有同意書),檢具申請表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相關教學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等1式13份,於98年3月16日(週一)前寄送本案承辦學校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

 (三)前述相關申請表單及辦法等文件可向學區學校索取,或可至本局網頁/國小教育科/教務公告事項下載使用(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3.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審查時間為何?又於何時可以得知申請結果?

 答:本局將訂於98年6月召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複審會議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並於98年7月31日前公布通過98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名單。

 

 4.如已通過非學校實驗教育申請,可否放棄申請回原學校上課?

 答:可以。若家長已通過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於學期中發現原訂計畫難以落實,希小朋友回到學校上課,家長仍可請學校協助回原學校就讀。

 

 

 

 參考網站: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qmi032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